(2016)晋080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詹某某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詹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张帅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