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纪敏、郑保中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纪敏,郑保中,吴焕喜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纪敏,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原系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小贺庄村计生宣传员,兼任小贺庄村第六村民组三级网格长,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保中,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系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小贺庄村村委会主任、兼任小贺庄村二级网格长,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焕喜,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小贺庄村村支部书记、兼任小贺庄村二级网格长,住郑州市金水区,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广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纪敏、郑保中、吴焕喜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Ο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纪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郑保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焕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杨纪敏、郑保中、吴焕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杨纪敏、郑保中、吴焕喜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刑初字8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徐卫岭审判员 王新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栗 华邓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