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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家祥诉王学敏、栾英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祥,王学敏,栾英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032号原告:王家祥,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被告:王学敏,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客运家园。被告:栾英航,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民主街道。原告王家祥与被告王学敏、栾英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家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杉—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