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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告郭峰等2人与屈连波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连波,郭峰,冯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206号原告:屈连波,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冯丹,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连波诉被告郭峰、冯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连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预交50.00),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