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车航与王忠福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航,王忠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民初232号原告:车航,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辽源市。被告:王忠福,男,1955年1月8日出生,住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辽源市。原告车航诉被告王忠福追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565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约定工资每月6500元,原告为其开两个月零三天,被告只给付了8000元,尚欠565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2016年6月6日雇佣原告为其开车,由于原告没有上岗证,为原告交罚款1000元,开车期间因未系安全带和超速被扣14分,罚款都是被告交的,总计为原告开资9500元,包括罚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工资记录1份,证明被告尚欠工资5650元。被告辩称,在原告为其开车期间,因原告没有上岗证交罚款1000元,又因违章交罚款500元,对尚欠工资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原告开车违章,应由本人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至8月9日,经口头协商,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货运车辆,约定工资每月6500元,截止至同年8月9日尚欠原告工资5650元。原告在上述期间开车违章三次每次罚款200元,共计6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忠福雇佣原告车航为其开车,应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原告在受雇期间三次开车违章应自负其责,承担600元罚款。被告为原告因无上岗证交罚款1000元,没有提供罚款票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车航支付工资款5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