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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庆、李伟、郑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庆,李伟,郑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35号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290号。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董事长。被告:陈万庆,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被告:李伟,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被告:郑卫东,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庆、李伟、郑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万庆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至2017年2月23日,下欠利息金额为41300元,本息合计341300元;2、判定给付利息算至本息还清实际给付日;3、判令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4、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被告陈万庆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予以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计32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康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