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肖放华与罗明文、雷奎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放华,罗明文,雷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放华,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罗明文,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雷奎香,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放华与被执行人罗明文、雷奎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