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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王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恢43号申请人武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95年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9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1975年生,农民。执行标的:2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湟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