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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鹏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467号罪犯陈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2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24500元,予以追缴;涉案佳能EOS50D型单反相机一台、金条一根、苹果A1219型16GIPAD便携式平板电脑一台及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3年2月1日,该院又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人民币389837.3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浙甬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新同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黄湖监狱指派警官叶茂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陈鹏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鹏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