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72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天昊、王欢、迟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唐天昊,王欢,迟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72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公司兴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唐天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欢,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迟红梅,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天昊、王欢、迟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迟红梅银行存款140700.00元,唐天昊62041.90(含2800元申请执行费),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