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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立国与胥兆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国,胥兆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274号原告:侯立国,男,汉族。被告:胥兆娥,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侯立国诉被告胥兆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立国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侯立国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