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海芹与吴存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51号袁海芹、吴存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袁海芹与吴存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吴存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袁海芹支付房屋差价款等195264.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逾期,吴存和未履行。袁海芹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因吴存和生意萧条,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基本靠退休工资支付执行款。所以其先后两次分别履行38000元、28800元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5)勉执字第00287号案、(2016)陕0725执恢8号案〗。2016年10月,袁海芹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1月30日执行到位30000元(即向袁海芹兑付)。2017年3月,袁海芹多次催促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扣划吴存和退休工资22750元。同年4月5日向袁海芹兑付2200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由吴存和负担。至此,本次恢复案件(标的52200元)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51号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