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于少海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少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少海,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8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少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皖12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于少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于少海酒后驾驶皖Kxxx**小型轿车沿S3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泉县老集路段(即77KM+760M),撞到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搭载何某某、牛某1、牛某2的三轮车,致使该辆三轮车与被害人柳某某驾驶的搭载张某某、牛某3的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于少海驾车离开现场。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少海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54.9mg/100ml,系醉酒驾驶。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临公交认字[2016]5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05���雨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临泉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据、刑事谅解书,证人牛某4、牛某5证言,被害人柳某某、赵某某陈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毒检字第2636号《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于少海供述及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少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在发生事故后不停留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协助交警勘察现场,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少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上诉人于少海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虽有犯罪前科,但已不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本次犯罪系偶犯,事故发生后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于少海于2016年10月17日15时许醉酒后驾驶皖Kxxx**小型轿车沿S3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泉县老集路段(即77KM+760M)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少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于少海于案发后经鉴定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54.9mg/100ml,属严重醉酒,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次,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同时,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评价其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因此,关于于少海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琦审 判 员 周国清审 判 员 袁理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利飞书 记 员 郭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