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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包金山申请执行苏尼尔赛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山,苏尼尔赛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包金山,男,蒙古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中医按摩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苏尼尔赛汉,男,蒙古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81号包金山申请执行苏尼尔赛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尼尔赛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尼尔赛汉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有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尼尔赛汉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