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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周顺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顺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36号罪犯周顺荣,男,1957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秦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1月14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顺荣违法所得人民币13.1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7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顺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2016年2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顺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顺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