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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原锡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锡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692号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文昌街3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锡英,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诉被告原锡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撤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金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