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家显与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显,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687号原告:马家显,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0910797。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南路56号1-1幢1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293681。法定代表人:许起赐,总经理。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法定代表人:申茂夏,总经理。原告马家显与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马家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家显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家显负担。审判员 汪义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