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群喜与钟春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群喜,钟春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78号原告:熊群喜,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钟春夏,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群喜诉被告钟春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熊群喜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熊群喜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420元,原告熊群喜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群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