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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群喜与钟春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群喜,钟春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678号原告:熊群喜,男,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钟春夏,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群喜诉被告钟春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熊群喜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熊群喜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420元,原告熊群喜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群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