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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牛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华,牛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21号原告:吕春华,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牛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吕春华与被告牛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后为119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