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兵与被告王德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兵,王德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初133号原告:王德兵,男,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林,男,生于1965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王德兵与被告王德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兵的诉讼代理人罗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德兵及其诉讼代理人沈朝斌未到庭,被告王德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德林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德兵受被告王德林雇佣在新疆库尔勒市务工,2007年10月21日,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受伤,经巴州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12椎体压缩性骨折,被告担心医疗费过高,当时,口头承诺补偿原告60000元,在给付20000元后,剩余400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王德林未出庭,亦为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1日,王德兵受被告王德林雇佣在新疆库尔勒市务工时受伤,在巴州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2椎体压缩性骨折,被告担心医疗费过高,当时,口头承诺补偿原告60000元,每年20000元,三年付清。在给付20000元后,剩余40000元一直未付。2016年2月9日,原告王德兵趁被告王德林回老家探亲,将其所乘车辆阻拦在小驴山村路上。经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派出所调解,被告王德林写下欠条一张“欠条:今欠王德兵400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王德林,2016.2.9”,并约定于2016年年底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兵与被告王德林之间的劳务者提供劳务受伤赔偿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德兵受雇于王德林做工受伤,王德林向王德兵出具欠条,依法应履行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对王德兵要求王德林给付40000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德林向原告王德兵支付赔偿款400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王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科人民陪审员 谌 勇人民陪审员 张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