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申请执行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学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曹俊东,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伟明,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明于2017年4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7572.52元,自此本案所有款项全部结清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洪 诺审判员 ���杨审判员 邵 明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司 宪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