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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东乡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张磊携带0.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石狮市凤里街道仑昌巷*号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鞠某。后公安人员在石狮市群英中路87号柳丽水果店抓获被告人张磊及鞠某,从鞠某处扣押上述毒品,另从被告人张磊处扣押0.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7)10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磊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鞠某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张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磊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