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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奭1与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奭,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5号原告:刘奭,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82-5号104栋211室。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赤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奭诉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奭承担。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