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652号之一原告: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县南环东路磷肥厂对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22219-6。法定代表人:刘春亮,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7号中国航天新长征院内,注册号:110000003674162。法定代表人:杜宏斌,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时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沧州鑫港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