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普某某、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尚某某诉普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二十二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补正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审判长 薛华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