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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普某某、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尚某某诉普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二十二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补正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审判长  薛华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