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李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李倩,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8139735。负责人:左文雪,行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刘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倩、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抵押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