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郭红波与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波,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波,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汉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红波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强制过户裁定,现已将该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红波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