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与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049号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厂长。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沈阳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佳泰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5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