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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6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沈才党与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才党,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辉闽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602号之一原告:沈才党,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福建石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华庭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412-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3117154T。法定代表人:陈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洪,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董事长。被告:宁德市辉闽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大楼三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84336117P。法定代表人:蔡泽森,董事长。原告沈才党与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2月20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宁德市辉闽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诉称,2010年8月,原告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东海面502航道红灯处附件养殖龙须菜,2016年7月5日下午,养殖区域内桩绳索被吸沙船轧断5根,造成龙须菜损坏。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91912元。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船舶作业损害水产养殖产生的纠纷,系海事侵权纠纷。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给厦门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海事侵权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厂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