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2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高震、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辩护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江某经营管理本市杨浦区XX路XXX号棋牌室,棋牌室内设有6张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供他人以“晃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江某负责在棋牌室内出售充值卡、收取台费等从中牟利。2016年9月27日15时许,民警至上述棋牌室检查,抓获被告人江某、工作人员郑某某及参赌人员张某某等人,查获人民币300元、麻将桌6张、麻将牌12副及用于充值的读卡器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及辩护人高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钱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区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等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江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人民币300元、麻将桌6张、麻将牌12副、读卡器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