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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文庆、范琦庆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庆,范琦庆,胡辉,詹一,叶青,郭少华,郑旭栋,姜济生,郑连生,吴云兴,周素琴,徐尧贞,严苏良,叶新华,李庆华,吴富根,鲍惠通,赵建国,周必兴,孙卫荣,李风妹,蒋惠忠,翁竹平,黄伟华,赵志峰,吴奉松,项友丽,童海祥,金凡,赵强,钱伯文,方士尧,吴仕忠,毕宝军,吴水六,童生友,王建珏,兰溪市广播电视台,兰溪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庆,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琦庆,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辉,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一,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青,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少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旭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济生,男,1962年5月9日,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连生,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云兴,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素琴,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尧贞,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苏良,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新华,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庆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富根,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惠通,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国,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必兴,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卫荣,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风妹,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惠忠,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竹平,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志峰,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奉松,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项友丽,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海祥,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凡,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伯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士尧,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仕忠,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宝军,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水六,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生友,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珏,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宝健,浙江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号。再审申请人王文庆、范琦庆、胡辉、詹一、叶青、郭少华、郑旭栋、姜济生、郑连生、吴云兴、周素琴、徐尧贞、严苏良、叶新华、李庆华、吴富根、鲍惠通、赵建国、周必兴、孙卫荣、李风妹、蒋惠忠、翁竹平、黄伟华、赵志峰、吴奉松、项友丽、童海祥、金凡、赵强、钱伯文、方士尧、吴仕忠、毕宝军、吴水六、童生友、王建珏与被申请人兰溪市广播电视台、兰溪市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庆、范琦庆、胡辉、詹一、叶青、郭少华、郑旭栋、姜济生、郑连生、吴云兴、周素琴、徐尧贞、严苏良、叶新华、李庆华、吴富根、鲍惠通、赵建国、周必兴、孙卫荣、李风妹、蒋惠忠、翁竹平、黄伟华、赵志峰、吴奉松、项友丽、童海祥、金凡、赵强、钱伯文、方士尧、吴仕忠、毕宝军、吴水六、童生友、王建珏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兰溪市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再审申请人系其员工,双方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再审申请人在不服劳动人事仲裁的基础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调整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纠纷,被申请人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这种情形,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错误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明显不当。本院认为,首先,王文庆等37人以借用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借用协议》的用工形式、签订主体及相关内容。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文庆等37人尚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故该协议内容不具有可诉性,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其次,本案系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相关争议应由政府协调处理,而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庆、范琦庆、胡辉、詹一、叶青、郭少华、郑旭栋、姜济生、郑连生、吴云兴、周素琴、徐尧贞、严苏良、叶新华、李庆华、吴富根、鲍惠通、赵建国、周必兴、孙卫荣、李风妹、蒋惠忠、翁竹平、黄伟华、赵志峰、吴奉松、项友丽、童海祥、金凡、赵强、钱伯文、方士尧、吴仕忠、毕宝军、吴水六、童生友、王建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勤荣审 判 员  许 勤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