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朗然与史陈太郎、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朗然,史陈太郎,贾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418号申请人:孙朗然,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宗淑梅,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陈太郎,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贾亚男,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孙朗然诉被申请人史陈太郎、贾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陈太郎、贾亚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关等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孙朗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17号248号16网点(建筑面积318.07平方米)的房屋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史陈太郎、贾亚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朗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17号248号16网点(建筑面积318.07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