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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蔡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树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蔡树平,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8028-8。负责人:钱振波,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树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