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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六合大厦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万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合大厦管理服务中心,万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六合大厦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春泰,主任。被执行人万凝香,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六合大厦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万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住处,其不在家,传唤也未能到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2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执行员  郑世平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