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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海钢、黄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何海钢,黄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4号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晶。被告:何海钢。被告:黄芳。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钢、黄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现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长沙东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