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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霍健宏与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健宏,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蜂盛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746号原告:霍健宏,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4号楼第16层第41607-416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08727393。法定代表人:黄河。第三人:广州蜂盛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1号E区A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A5R3N。法定代表人:阳智。原告霍健宏与被告广东广佛智城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蜂盛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同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退回定金20000元予原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健宏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霍健宏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晓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