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佺恩、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佺恩,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440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490845X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法定代表人:林杰。委托代理人:黄为民、韦博,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佺恩,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72088P)。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28号之五一楼105。法定代表人:陈红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佺恩、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佺恩、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佺恩、厦门惠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