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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戴细铁与唐剑、彭文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细铁,唐剑,彭文胜,黄志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13号原告:戴细铁,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裙,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剑,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彭文胜,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黄志立,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戴细铁与被告唐剑、彭文胜、黄志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戴细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细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罗建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