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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湘华、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刘湘华,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负责人王向阳。被执行人刘湘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XXX,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湘华、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湘华、XXX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399.59元及2014年10月2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25%计算,罚息按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计算),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