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凌文耀与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文耀,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明,范文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582号原告凌文耀,男,195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64幢2楼B2012室。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被告陈玉明,男,196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范文元,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文耀与被告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明、范文元债权转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文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文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文耀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文元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文耀撤回对被告范文元的起诉。审判长  彭春昱审判员  胡屹东审判员  但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