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中华与徐合平、潘友军、江丽丽、潘友民、邱金玉、潘友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32号杨中华、潘友军、江丽丽、徐合平、潘友民、邱金玉、潘友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中华与被执行人徐合平、潘友军、江丽丽、潘友民、邱金玉、潘友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4月6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07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中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020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湘07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