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清芳、单秀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吴清芳,单秀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388号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孙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清芳,男,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单秀菊(吴清芳妻),女,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清芳、单秀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租金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马圈子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