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周晓吉与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2138号原告:周晓吉,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H。法定代表人:张翠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美静,该公司职员。原告周晓吉与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吉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鑫、路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室内墙体裂缝部位、客厅南侧窗户漏雨部位及漏水部位造成的地板损坏进行修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期间误工等损失共计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1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公路星宇花园4-6-2701号的房屋一套。原告于2013年6月入住,2015年3月份原告发现房屋多处出现裂缝和客厅南侧窗户漏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呈讼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实,经现场勘查,原告房屋确系存在裂缝和窗户漏雨。我司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对其进行维修,但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公路星宇花园4-6-2701号的房屋一套,现原告房屋墙面出现裂缝且客厅南侧窗户漏雨并造成地板损坏。双方经协商未果,故原告呈讼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墙面裂缝、窗户漏雨、地板的维修费用和因维修产生的所有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认可墙面裂缝、窗户漏雨、地板的维修费用和因维修产生的所有损失共计10000元,上述需维修部位由原告自行维修,但双方就款项的给付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放弃其第二项诉请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有义务为原告进行维修。由于双方就房屋墙面裂缝、窗��漏雨、地板的维修费用和因维修产生的所有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墙面裂缝、窗户漏雨、地板的维修费用和因维修产生的所有损失共计10000元,上述需维修部位由原告自行维修。关于给付期限,被告应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晓吉房屋墙面裂缝、窗户漏雨、地板的维修费用和因维修产生的所有损失共计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瑞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