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亚琴原审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亚琴原审被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监5号原审原告:周亚琴原审被告: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34190-2,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石路七公里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晓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炜,男,系被告职工。原审原告周亚琴与原审被告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余欣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