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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付庆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7号被执行人:付庆玲,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本院在执行付庆玲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庆玲于2012年9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13年9月26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付庆玲宣告缓刑部分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罚金已缴纳7万元)。被执行人现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