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780号原告: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202号4栋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564467300。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19443X。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并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815812017360122000001)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骏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水业集团南昌广润门饮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 蕾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傅瑞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耀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