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邓勇与冯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冯佑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779号原告:邓勇,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冯佑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冯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邓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勇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