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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鲁展与新丰县回龙镇玮鸿百货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展,新丰县回龙镇玮鸿百货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24853号原告鲁展,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新丰县回龙镇玮鸿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新丰县回龙镇回龙街。经营者袁菊珍。原告鲁展诉被告新丰县回龙镇玮鸿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玮鸿百货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1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秋尚食品市场运营部”购买了12袋燕麦片,总价为476.16元,经查询得知,该燕麦片来源于日本核辐射疫区,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进口,且被告不能提供国家出入境相关卫生检验检疫文件和海关报关相关文件,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告认为被告知假卖假,且无视国家法律,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货,并支付原告476元购货款;2、被告支付原告4760元惩罚性赔偿金;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淘宝网页打印资料,主张其于2016年9月19日向昵称为“壹号食品”、真实姓名为“袁菊珍”的商家购买“2袋包邮批发日本进口Calbee卡乐比麦片水果颗粒谷物燕麦片800g”12包,单价39.68元,总价476.16元,货物由上海寄出。原告提交了《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该单显示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袁菊珍支付476.16元,摘要为:2袋包邮批发日本进口Calbee卡乐比麦片水果颗粒谷物燕麦片800g。原告提交了彩色打印相片,相片显示内容为袋装食物,包装袋上字体为日文,没有中文标识。原告提交了网页打印的玮鸿百货经营部的注册登记信息表,该表显示玮鸿百货经营部是袁菊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新丰县回龙镇回龙街,经营范围为“零售:咨询服务:日用百货、美容护肤品、厨具、信息咨询服务”。原告主张,案涉燕麦片没有退货,其食用过三包,大概食用了一个多星期,一个多星期后出现拉肚子情况,但没有去看医生,只是去药店买了点药来吃。本院要求原告提交其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原告称事情发生在几个月前,聊天记录已经没有了,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给法庭。另查,原告鲁展诉被告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一案,案号为(2016)粤1971民初26101号,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期间在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购买了73份单罐125G茶叶,货款共计5885元,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88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58850元。另查,原告鲁展诉被告政和菜鸟商贸有限公司,案号为(2016)粤1971民初24600号,原告主张其于2016年10月11日和14日在政和菜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16份正山小种红茶散装桐木关袋装武夷山茶叶礼盒,货款共计1056元,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政和菜鸟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10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05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回单、交易详情单及物流单、产品实物照片、快递单,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向昵称为“壹号食品”、真实姓名为“袁菊珍”的淘宝店家购买了12袋燕麦片,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该燕麦片是由玮鸿百货经营部出售给其本人,袁菊珍虽经营玮鸿百货经营部,但玮鸿百货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是在广东省××丰县,而案涉燕麦片是由上海市发货,在原告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玮鸿百货经营部运营“壹号食品”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要求玮鸿百货经营部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展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永雄审 判 员 赖艳君审 判 员 孟 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