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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艳艳与杜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艳,杜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艳,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杜小芳,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3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濉溪县烈山路东北环南盛世天城2栋2单元403室房屋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赵艳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