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忠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25号申请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波,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一建,男,该联社员工。被申请人:罗忠明,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申请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已经生效的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30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忠明在建宁县濉溪镇综合农场东方红茶厂征地补偿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判决被申请人罗忠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153.24元及利息的事实,该案已经生效但履行期限未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忠明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运风 搜索“”